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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庹国柱

近年来,我国农业人生就是搏保险发展很快,农业保险产品也开发很多。监管机构相继发布了承保和理赔的管理办法,农险产品已经形成了一套规范体系。实践中,也陆续对现有的农险产品提出了新的问题。

没出苗及收回家的麦子霉变非保险责任

去年某地夏玉米播种以后,因为持续干旱,地里苗出得不齐,有不少面积就几乎没有出苗。购买了玉米保险的农户向保险公司索赔,但是保险公司拒赔。因为保险合同上的起保时间,是“签单的次日24时起”,或者“自保险玉米出苗成活后开始”。也就是说,签单时保险责任还没有开始。从操作上来看。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在看到苗出齐了,才签发保单(业务上简称签单)。没看到苗出齐,不会签单。即使签单,没有见到播种后出齐的苗或移栽之后成活的苗,验标也不会通过。这样,保险公司对于没有出苗的保险标的不予赔偿是有道理的。

最近又有报道说,河南南阳前些日子小麦正收到一半就遇到“烂场雨”,没有收获的麦子受浸泡,发芽了或者发霉了。因为这是保险责任,保险公司对于地里尚未收割的作物损失,正在积极评估损失,准备予以赔偿,有的已经发放了预赔款,受灾农户得到安慰。有的投保农户已经收回家的麦子,因为无法晾晒,在家里堆着,有不少发霉出芽了,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。保险公司对这部分损失拒赔,也是有理由的,因为保险合同上对于保险期限的约定是“作物收割完毕为止”,还有的条款约定“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小麦出苗或移栽成活后起,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”。就是说,收回去的麦子保险责任就已经终止了,或者“开始收割”责任就终止了。

农作物保险条款需要完善和规范

这几个案例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:农户购买农作物保险,就是要至少保证收获的产品,从种到收都有风险保障,也希望产品收获后出售之前的储藏期间是安全的。所以,我们现有的保险产品或许还有值得改进的地方。

第一,可以在现在的农作物保险条款(无论是物化成本保险还是完全成本保险条款)的基础上,附加“播种保险”专门承保播种后到出苗期间的风险责任。

第二,可以在现在的农作物保险条款(无论是物化成本保险还是完全成本保险条款)的基础上,附加“农产品农户储藏保险”,专门承保农户在收获后到存放在家里储藏期间因气候、意外等灾害事故造成的霉变、发芽、火灾等风险损失。这两类附加险应该是农户所需要的。

实际上,这些年不少公司对于小麦保险产品已经增加了火灾责任,当然这针对的是小麦收获之前的火灾风险事故。

值得注意的是,现行农业保险合同条款还有不规范的问题。在上例中,农作物保险的“保险期限”多存在瑕疵。“签单的次日24时起”和“自保险玉米出苗成活后开始”含义都不确切,都会发生理解的歧义。农户说,我买了玉米保险,从种到收保险都得管。这就是他的理解。《保险法》第三十条规定:“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,保险人与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。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。”在这个关于“保险期间”的表述就可能会产生两种理解。不仅如此,对于“出苗”和“成活”也没有准确定义。出苗多少算是“出苗”,成活多少算是“成活”,都可能引起争议。而且保险公司出单有先有后,有的单在出苗之前已经签过了,那么“签单的次日24时起”很可能还没有见到苗,这样被保险人因为没出苗或者出苗很少要求赔偿,保险公司是没有理由拒赔的。

考虑到保单上写的诉讼有效期是两年,而民法典对于诉讼有效期已经改成3年了,我们的保单并没有改,这恐怕也是不合理的。

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至今,条款还有待改进,保险业在经营的科学化和精细化上还要做更多的工作。

(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、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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